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春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7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825民初1411号
案号
(2020)闽0825执1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铭华、江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525元、罚息761.25元、复利49.67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廖春梅对许铭华、江小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春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铭华、江小芳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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