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23********1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商初字第812号
案号
(2019)鲁0783执恢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34679.6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孙德亭、彭冬田、宋守卫、邹志华、孙瑞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时间
2019-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783执恢616号
立案日期
2019-09-05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51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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