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玉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0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116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依据编号为兴银沈2014流贷M02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2,4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74,664.65元(截止至2015年8月13日);并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依据编号为2014流贷M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14流贷M034号-展期01号《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1,160元(截止至2015年8月13日);并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沈阳昊辰新钢铁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11,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宇惠峰、赵洪斌对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8,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沈阳诚通力创钢铁有限公司、辽宁中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彤、马玉梅、郭志刚、牟原、汪斌对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沈阳诚通力创钢铁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辽宁中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昊辰新钢铁有限公司、王彤、马玉梅、郭志刚、牟原、汪斌、宇惠峰、赵洪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89,079元;七、被告被告沈阳诚通力创钢铁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辽宁中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昊辰新钢铁有限公司、王彤、马玉梅、郭志刚、牟原、汪斌、宇惠峰、赵洪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刘群的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沈阳诚通力创钢铁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辽宁中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昊辰新钢铁有限公司、王彤、马玉梅、郭志刚、牟原、汪斌、宇惠峰、赵洪斌承担。鉴定费33,8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3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9508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