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8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6275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余景阳返还原告张科欠款460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欠款金额的20%为上限)。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被告余景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