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2********6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泌民初字第01155号 |
案号 |
(2016)豫1726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庆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二、被告张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庆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一千一百四十三元四角;三、驳回原告吉庆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