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5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3751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贤启志、郭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6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541,660.17元,总计3,601,660.1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9月6日);并自2016年9月7日起按《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结清之日止;二、若被告贤启志、郭娟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贤启志、郭娟、贤鹤、贤淑双、徐福建、李春生、程敏、胡婷婷、刘磊、葛岸、石静名下的位于东陵区天柱西路8号(2-6-1)、大东区望花南街25-10号(1门(16-17 J-C轴))、皇姑区北陵大街19-1号(1-21-1)、大东区望花南街25-6号(3-1-3)、大东区望花南街25号(3-5-1)、于洪区鸭绿江街41-1号(3-2-2)、大东区望花南街25-7号(2-3-2)、铁西区南八中路67号(19门)、和平区南五马路136号(1-25/26-2)、大东区望花南街25-15号(3-1-2)、于洪区崇山东路35-5号(1-2-3),抵押面积为1,314.01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于宏伟、王洪艳、沈阳市百川通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贤启志、郭娟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贤启志、郭娟、贤鹤、贤淑双、徐福建、李春生、程敏、胡婷婷、刘磊、葛岸、石静、于宏伟、王洪艳、沈阳市百川通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18,0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5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贤启志、郭娟、贤鹤、贤淑双、徐福建、李春生、程敏、胡婷婷、刘磊、葛岸、石静、于宏伟、王洪艳、沈阳市百川通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时间
2019-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294号
立案日期
2019-09-06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06000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