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8662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恢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秀兰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月11日计息至实际付款之日起止;以1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秀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1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21元,均由被告薛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