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1********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2民初8662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恢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秀兰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月11日计息至实际付款之日起止;以1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秀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1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21元,均由被告薛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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