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2********0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刑初882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三、被告人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4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康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追缴被告人杨波、张松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七百元、追缴被告人夏飞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康杰违法犯罪所得七千七百八十元、追缴被告人张勇违法犯罪所得二千四百五十元。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手机、电子秤等用于犯罪的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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