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0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4055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3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及利息(其中八十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5‰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原利率10.75‰基础上加收50%计算;其中二十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5‰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原利率10.7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计算上述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44278.75元)。 二、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8900元。 三、被告河南喜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娜、章国富、刘祥辉对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3元,减半收取38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喜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娜、章国富、刘祥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22执33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