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云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3********1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02民初1007号 |
案号 |
(2021)湘1202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自文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借款本金 39695.63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2606.69元、罚息851.84元,合计为43154.16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黄自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在2020年5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430720001-011-2011000601《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39695.63元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薛云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黄自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686.8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四项确定的债权对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南路智旺新村二期1栋605号住房在拍卖、变卖处置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被告黄自文、薛云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