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余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3********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81民初2663号 |
案号 |
(2021)辽128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调兵山市得汇五金商店货款20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余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