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3民初352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告于浩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二、被告于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截止2019年9月2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人民币314007.21元,并给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相关标准计算给付。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被告于浩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17-2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00元,由被告于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