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26********1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82民初6619号
案号
(2020)鲁0782执2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1429.71元及截止2018年3月27日的零售利息3070.40元、分期手续费1371.86元、违约金4459.26元,共计30331.23元;二、被告丁海燕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其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各项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财产保全费323元,以上两项共计881元,由被告丁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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