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3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918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曹相辉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153618.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为41818.93元、罚息及复利为1474.15元;从2020年7月11日起的罚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曹相辉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如被告曹相辉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即增城区荔城街周园路7号701房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