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军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1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203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蓝军寿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60068.6元及利息、罚息(以24479.5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以14402.2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以21186.7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蓝军寿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05.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1元,由被告蓝军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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