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1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522民初2603号 |
案号 |
(2020)辽0522执恢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 000元及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7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梁平、王启勤、王明坤、高喜静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平、王启勤、王明坤、高喜静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王启生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王启生负担,被告梁平、王启勤、王明坤、高喜静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