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2********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81民初831号 |
案号 |
(2020)桂0681执1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海清、余健萍共同偿还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利息计算:2020年7月11日前利息合计为167024.74元,以后利息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陆海燕、陆海云、侯钦豪、陆海明、武维萍、东兴市豪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处置被告陆海清名下位于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d200330569号,土地证号:防港国用(2008)第b0511067号]所得的价款,在依法清偿了抵押登记在前抵押权人的债权之后,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