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253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韩明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2263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志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9484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兆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9484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物品(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