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5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03刑初253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韩明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2263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志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9484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兆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9484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物品(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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