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2********0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3590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4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世芳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四川省众志成城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梁小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第三人梁小丽、被告四川省众志成城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