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4********5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818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于海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红玲、王一鸣、王赛羽、王运河、程香兰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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