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4********5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8183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于海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红玲、王一鸣、王赛羽、王运河、程香兰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