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826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树灿借款本金50500元,并以25500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反诉原告冯超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冯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