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7********0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828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恢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洪金人工工资62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彭凯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