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8********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26民初3096号 |
案号 |
(2021)鲁0826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以良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被告侯遵龙、辛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侯遵龙、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以良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以良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君平、侯遵龙、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6元,由被告黄君平、侯遵龙、辛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