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英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1141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英成实业有限公司、闵英根、何连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永恒、金济花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二、被告沈阳英成实业有限公司、闵英根、何连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永恒、金济花借款利息,以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利息人民币16万元);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均由被告沈阳英成实业有限公司、闵英根、何连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刘永恒、金济花,被告闵英根、沈阳英成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何连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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