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褚杰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潘志成的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褚文杰对上述借款10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褚杰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