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43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3416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按年利率11.8755%计算;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7.81325%计算);二、被告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有权对被告郑跃峰位于济源市济水大街786号中原国际商贸城a3-3号楼08号、0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共12套小型商铺(不动产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天坛办字第00059164至00059169号,济源市房权证沁园办字第00059170号,济源市房权证天坛办字第00059171至00059175)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玲、郑培刚、邢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6.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耀鸿建材有限公司、郑跃峰、刘玲、郑培刚、邢金玲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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