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5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5572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46.29元(息至2020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52746.2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被告王利娜、翟利宾、刘盼盼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9元,由被告牛振华、王利娜、翟利宾、刘盼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