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执2433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于2017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00,000元;二、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于2017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99,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三、若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未按协议履行调解书,则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除给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00,000元和99,000利息外,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还要支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四、原、被告各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保全费2,712.50元,均由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时间
2019-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57号
立案日期
2019-03-04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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