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1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执2433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于2017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00,000元;二、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于2017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99,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三、若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未按协议履行调解书,则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除给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00,000元和99,000利息外,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还要支付原告沈阳市北市场人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四、原、被告各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保全费2,712.50元,均由被告辽宁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湛轩、邢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