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2328 民初 568 号
案号
(2020)黔2328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韦波、罗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万连垫付款人民币 19038.5 元。并自 2018 年 8 月 28 起以 1903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正芬对上述款项的 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6 元,减半收取 138 元,由被告韦波、罗琼、张正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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