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1517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1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金明解除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金明于2020年10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息2000元、于2020年11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息2000元、于2020年12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实际还款金额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金明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金明于2020年12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保全费515元,均由被告金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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