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21********1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016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492 170.98元; 二、被告孙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利息12 184.93元、罚息88.18元、复利200.51元(截止至2018年5月29日,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孙杰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孙杰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5-2号1-7-1,建筑面积97.8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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