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鹏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31********4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9民初1311号、(2020)桂12民终1441号 |
案号 |
(2020)桂1229执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苏鹏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方恒碎石款500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韦方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4元,由被告苏鹏元负担8317元,原告韦方恒负担1987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