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明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2********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初字第1629号
案号
(2016)闽0622执00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4年1月10日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HT9080430140000163《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8644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8月2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38700.18元,并自2015年8月26日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若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三、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 四、被告罗明祥对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原告有权依法以被告福建美宝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址在云霄县常山海峰管区深垅村的土地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云国用(2010)字第6025224号、房屋所有权证云政房字第002464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罗明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19元,由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罗明祥、福建美宝光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罗明祥、福建美宝光电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时间
2016-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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