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83********3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0282号
案号
(2016)粤0106执5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永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货款449935.10元及利息13780.03元;二、被告徐永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江门市永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60元、公告送达费1000元,合计9260元,由被告江门市永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将公告送达费1000元预交有关单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时间
2017-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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