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3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4703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禹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2360.79元、利息1828.64元、罚息31.13元,合计84220.5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1月23日),并从2019年1月24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杨禹峰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保全费862元,由被告杨禹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