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4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8505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1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208,844.28元,利息60,118.67元、手续费8,348.00元(以上本金、利息、手续费的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8月12日);并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招商银行carcard汽车信用卡(金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6元、保全费226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韩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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