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2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2090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静、张袭借款本金18万元;二、被告甘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静、张袭借款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文彬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与被告甘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被告甘伟、被告李文彬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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