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2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2090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静、张袭借款本金18万元;二、被告甘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静、张袭借款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文彬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与被告甘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被告甘伟、被告李文彬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