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成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3民初3715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1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蔡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晓红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20元,由被告蔡成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25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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