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28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8846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7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俊萍医疗费4621.9元;二、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俊萍误工费3294.34元;三、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俊萍交通费80元;四、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俊萍护理费1441.6元;五、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俊萍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六、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俊萍复印费20.8元;七、驳回原告王俊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卢娟承担250元,由原告王俊萍承担20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