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248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洪飞、孟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佳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二、被告韩洪飞、孟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佳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自2017年10月14日起,以人民币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止;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人民币2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止;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人民币25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1日止;自2018年5月2日起,以人民币252,2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韩洪飞、孟宁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韩洪飞、孟宁宁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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