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4民初7767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德春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李红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