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1********0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7民终456号
案号
(2021)鲁1791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上诉人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谢建国、谢建光、王枫分别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有效;二、上诉人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前向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617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审被告谢建国、谢建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建国、谢建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上诉人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前向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102758.3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原审被告谢建国、谢建光、王枫对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建国、谢建光、王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在最高限额280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二、四项款项,有权以原审被告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所有权证号为单房权证城区字第024950、024951、024953、024947号的房屋和土地证号为单国用(2011)第00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七、一审案件受理费130634元,由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谢建国和谢建光负担68053元,由山东菏泽菏能科技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谢建国、谢建光和王枫负担6258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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