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5********2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803执753号
案号
(2021)粤1803执恢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保君、樊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晓芳归还借款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从2018年5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8月1日;2、从2018年8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96元。由原告陈晓芳负担2264元,被告李保君、樊艳负担167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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