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5********2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03执753号 |
案号 |
(2021)粤1803执恢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保君、樊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晓芳归还借款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从2018年5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8月1日;2、从2018年8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96元。由原告陈晓芳负担2264元,被告李保君、樊艳负担167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