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曦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3********1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2625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2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欠货款519,8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3,119元及保险费1,299元。三、被告陈曦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被告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曦之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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