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来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4********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临民初字第2785号 |
案号 |
(2015)临法执字第00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博能水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谭学政借款3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延成、王风华、孟范桂、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来花、高敏对被告潍坊博能水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潍坊博能水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4-15 |
发布时间 |
2015-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