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覃元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7********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7民初498号 |
案号 |
(2019)黔2327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覃元高、岑朝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按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覃元高、岑朝珍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即罚息、复利)承担自2015年10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到期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覃元高、岑朝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给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贵州黔鼎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覃元高、岑朝珍应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黔鼎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覃元高、岑朝珍追偿;四、驳回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8元,由被告覃元高、岑朝珍承担(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黔2327执恢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991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