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6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孟民二初字第353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小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韩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40元,由被告韩双军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