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4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6306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借款239999.3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已还借款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未还借款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已给付利息43098.18元予以扣除);二、被告李文娴、刘菊花、郭海群、魏杰、李喜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刘保江、李文娴、刘菊花、郭海群、魏杰、李喜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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