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丽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周民初字第442号 |
案号 |
(2014)周执行字第00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丽容、林德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3030609.39元。 二、被告郑丽容、林德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截止至2014年1月29日未还利息、逾期利息、未还利息的罚息(复利)共计348752.07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1月30日起继续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965‰加收50%计算)。 三、被告福建鑫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鑫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丽容、林德强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8-27 |
发布时间 |
2014-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