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4民初10431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裴丽杰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裴丽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林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林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